经济法学-社会保障法

发布时间:2018-12-17 作者:吉林大学自考招生信息网
社会保障法(题库)
 
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
2.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
3.在19世纪下半叶,(俾斯麦)任普鲁士帝国首相。
9.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1601年颁行的(《济贫法》)
4.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是(贝弗里奇教授)。
5.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对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
6.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a保险范围的社会性b保险目的的社会性c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7.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一般都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负担,而(工伤保险)则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8.狭义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
9.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性、互助性、补偿性)。
10.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目前只限于(全体劳动者)
11.社会保险的原则中包括:(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2. 根据保险待遇的性质,社会保险分为(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伤残和死亡保险)四类。
13.(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
14.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实行(全社会统筹)
15.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
16.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适用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性、互助救济性、预防性、福利补偿性和储蓄性)等。
17.养老保险的作用(简答)
18. 德国于1889年颁布(《残废和老年保险法》),该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的诞生。
19.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基本形成了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20.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之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1. 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而成.在我国主要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按比例负担。
22.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取(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最为科学。
23. 养老保险基金负担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并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为主)。
24. 提取的比率,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25. 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投资于如下领域:(1)直接放款;(2)经商;(3)办企业;(4)投资股票买卖;(5)提供担保。
26.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一是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二是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四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27. 失业者表示愿意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若失业者拒绝,则认定无再就业意愿,停止保险金的发放)。
28. 失业保险基金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29.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30.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1.失业保险给付标准的内容:(简答)
32.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简答)
33. 德国于(1884年)就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
34.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效力范围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3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36.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3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8.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9. 伤残津贴。—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S5%、80%、75%):
40.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1. 工伤保险基金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52. 1998年《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53. 疾病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疾病津贴、医疗费和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54. 医疗康复,包括依照规定的(肢体替代或矫正器材的提供、维护和更换)。
55.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 x—刀)
56.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7.(工资制)是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医生领取规定的工资。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和拉美的一些国家,主要采用此种方式。
58. 在我国,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59. 在我国,疾病保险由(政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综合管理,政府的卫生、财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
60. 疾病保险基金的管理重点是(用于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的管理)。
61. 定点零售药庙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人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62.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3.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方式:(①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②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赞用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③生育保险基金按属地原则组织,实行社会统筹。
64. 生育期间包括(怀孕、分娩、哺乳婴儿在内)。
65.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66.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2)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作出勤时间。
67. 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
68.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
69.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
7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71. 救济范围:(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
72. 救济程序:(由区民政局发给救济证、救济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
73.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保障资金采取(县和乡镇分级负担)。
75.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考下列因素确定:((1)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等;(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76.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1年内有两次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1个月内有两次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停发其保障金。
77. 在集体化时期,五保的内容是(保吃、保穿、保烧、保葬和保教(儿童和少年))五个方面。
78. 五保供养费用的筹集方式开始多样化,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供给形式。
79. 救灾款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80. 救灾捐赠的特点(1.救灾捐赠一般没有长期具体的计划, 2.救灾捐赠依靠整个社会。3.救灾捐赠只具有社会效益。
82. 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均属于(救灾专用的资金和物资)。
83. 救灾捐赠款物首先要保证对重灾区和重灾民的救助,重点解决(灾民最基本、最急迫的困难)。
84.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85. 民政部内设(救济司),负责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国外援助的救灾款物。
86. 对外通报灾情。(国内新闻机构)可予以配合,适当报道。
87. 对外要求援助的范围。(6级以上地震),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
88. 贫互助储金会它以(“民办、民管、民用”)为原则,起到了无灾扶贫、有难相帮的作用。
89. 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
90. 我国优抚制度的历史悠久,早在奴隶社会时期,随着(奴隶主之间用暴力掠夺财富的军事冲突出现)便产生了优抚制度。
91. 在清朝提出的(《恤荫思赏章程》),这是封建社会第一部完整的优抚条例。
92.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以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确定,即(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9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经济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
94.伤残抚恤对象包括:(军人、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5. 伤残抚恤的范围包括(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96. 因公致残包括:(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97. 评定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四等六级
98.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99. 因公牺牲军人的条件有6种:包括(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100.病故即因病死亡者。包括(非因执行任务遭意外事故死)。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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