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民法总论

发布时间:2018-12-17 作者:吉林大学自考招生信息网
民法总论

一、单选
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
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
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
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
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
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
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
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
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
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
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
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
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7、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32、在债权与担保债抵押权之间,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3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即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4、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
35、民事主体的主观意思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36、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民事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37、构成民法上的物具备的特征:1、独立性;2、客观物质性的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使用性
38、物权关系都是以物为可体的,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物作为民法关系的客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民法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
39、根据两个存在的物在经济效用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40、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41、解除条件:指法律行为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所附条成就而效力丧失的情况
42、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3、法律行为无效,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上的其他意义
44、因违约行为法定情形出现没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45、代理权的形式应符合的条件: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2、代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4、代理权不得滥用
46、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47、表见代理虽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51、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5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53、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的立法例
5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56、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7、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如果离开主体的人身,人身关系既无法产生,也不能存在。因此,民法确认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被转让、继承。
58、人格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身份权,如荣誉权、监护权、婚姻自由权。
59、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仅体现民法某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由此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它应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作出全面的概括。
60、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61、法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的形式要件。
63、监护是一种法定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赋予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商监护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
6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下列几种情形(《民法通则》第16条):(1)未成年人的父母。(2)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65、法人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66、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的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法人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
67、依《民法通则》第45条、《公司法》第181条等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②解散③法人破产④其他原因。
68、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一般应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69、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最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的标志。
70、民事客体的其他种类: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人身利益、行为。
71、错误行为,我国民法称做重大误解行为。
72、不当得利行为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73、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74、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成立,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原则。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75、正当防卫构成条件:①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②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步伐侵害行为的违法人③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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